华商智业协商甲公司与另一当事人解决商业纠纷
时间:2015-05-19 来源:
华商智业 作者:华商智业 点击:72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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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李某系甲公司业务员,手中掌握着一大批甲公司的客户名单以及交易信息。甲公司为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与李某签有保密协议,约定:李某在职期间应严格保守业务信息、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不得向公司外任何人员泄露,如有违反,将承担违约责任。
一年后,李某因对甲公司不满而前往同一地区的乙公司应聘业务员,并将甲公司的客户名单和这些客户与甲公司的交易信息作为与乙公司协商待遇的条件。乙公司从李某处了解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即采取了针对性的措施,轻而易举地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了有利地位。甲公司得知上述情况后,认为李某违反了双方约定的保密协议,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承李某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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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情况】:
本案中,李某掌握有甲公司的客户名单及交易信息,甲公司为保护企业经营活动和经济利益免受侵害,可以依法与李某签订保密协议要其保守其掌握的商业信息;李先生掌握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依法、依约都应当予以保密,因此,不论李先生将商业秘密泄露给其他任何人,都是对保密协议的违反,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